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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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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李服務

      - Baggage Packing Service

      |
      發布時間:2022/01/20 10:28:57


      《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正式出臺,對1996年和1997年分別頒布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和《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進行統籌修訂,進一步規范了國內、國際旅客運輸秩序,保護旅客合法權益。為充分釋放市場活力,《規定》不再對行李尺寸和重量、免費行李額、逾重行李費等進行統一規定,而是要求承運人根據企業經營特點自行制定相關標準并對外公布。各個航空公司具體運輸規定存在差異,根據您乘坐的航空公司,可以點擊以下鏈接了解詳細規定:

      1、四川航空:https://www.sichuanair.com/tickets-transportation/

      2、長龍航空:https://www.loongair.cn/#/web/travel/info?code=0.1.3.1

      3:桂林航空:https://www.airguilin.com/stdair/airline/gt/static_term/HeadPassengerAndBaggageNew?sign=true

      4:廈門航空:https://www.xiamenair.com/brandnew_CN/travel-transport-condition.html

      5:北部灣航空:https://www.gxairlines.com/stdair/airline/gx/static_term/dtct.pdf?sign=true

      6:海南航空:https://www.hnair.com/lvxingxinxi/cxzb/ysztj/

      7:西部航空:https://www.westair.cn/stcontent/menupage/fe61b2ec-9adb-4033-9d00-3297748aa1cc/1d59648d-9ea4-471b-bffc-f516589f5f3b/5a194449-1343-4b8b-8d08-12e474043223

      8:山東航空:https://www.sda.cn/about/news/show/3165.html

      9:祥鵬航空:https://www.luckyair.net/help.html?id=5d7714de91c6dd531559d9b7

      10:江西航空:https://www.airjiangxi.com/jiangxiair/outhelp/generalTrans.action

      11、青島航空:https://dfsb2c.qdairlines.com/group1/M00/00/03/Ch4VN2EvFG6ASYX2AAfN1tAXEdo481.pdf

      12、中國東方航空公司:https://www.ceair.com/

      13、中國南方航空公司:https://www.csair.com/cn/


      行李提取

      國際、國內的旅客到達本站后,請即時到行李轉盤處憑行李提取聯提取個人行李。行李轉盤處提供手推車服務。

      溫馨提示:請您在提取行李時認真核對自己的托運行李,防止錯提他人的行李。

      不正常行李

      當您到達本站后,如發現行李未能同機到達、破損或者內物少收,請前往觀音機場行李查詢柜臺查詢。

      行李查詢工作時間:08:00-22:00

      咨詢服務電話:0516-83068198

      手提行李

      乘坐國際航班,每位旅客頭等艙、公務艙旅客可攜帶兩件手提行李,經濟艙旅客可攜帶一件手提行李,您的手提行李單件重量不超過22磅(即10公斤)(部分航空公司有特殊重量限制規定),體積每件行李不超過20*40*55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行李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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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您的行李安全,候機樓出發大廳里設有行李打包服務處,收費標準依據行李尺寸大小收取費用;對于酒類等需封包的液體物品,在打包時向您提供專用收費紙箱。

            行李運輸和危險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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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

      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也不得作為自理行李和免費隨身攜帶物品帶入客艙運輸:

      (一)危險品

      1、爆炸品;

      2、氣體,包括易燃氣體、非易燃無毒氣體、毒性氣體;

      3、易燃液體,

      4、易燃固體、自燃物質和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

      5、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6、毒性物質和傳染性物質,

      7、放射性物質,

      8、腐蝕性物質,

      9、雜項危險品;

      (二)槍支等武器(包含主要零部件),符合本條件第七十三條(二)規定的除外;能夠發射彈藥(包括彈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嚴重傷害的裝置或者可能被誤認為是此類裝置的物品,主要包括:

      1、軍用槍、公務用槍,如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

      2、民用槍,如氣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

      3、其他槍支,如道具槍、發令槍、鋼珠槍、境外槍支以及各類非法制造的槍支;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三)爆炸或者燃燒物質和裝置/p>

      1、彈藥,如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鉛彈、空包彈、教練彈)

      2、爆破器材,如炸藥、雷管、引信、起爆管、導火索、導爆索、爆破劑;

      3、煙火制品,如煙花爆竹、煙餅、黃煙、禮花彈;

      4、上述物品的仿真品。

      (四)管制器具:管制刀具、軍警械具、其他屬于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弩。

      (五)其他物品:

      1、傳染病病原體;

      2、火種(包括各類點火裝置),如打火機,火柴;

      3、鋰含量>2克或額定能量值>160WH(瓦特小時)的充電寶、鋰電池(除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另有規定)以及燃料電池(除符合桂林航空規定的為輕便電子設備提供電力的燃料電池外,其它的燃料電池禁止運輸);

      4、酒精體積百分含量大于70%的酒精飲料;

      5、強磁化物、有強烈刺激性氣味或者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緒的物品以及不能判明性質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

      (六)小型鋰電池平衡車,以鋰電池為動力,可載人的單輪或多輪移動輔助工具。

      (七)自熱米飯(方便米飯、食品專用發熱包)。

      (八)內裝鋰電池和煙火裝置等危險品的保險公文箱、現金箱、現金袋等保密設備禁止運輸。

      (九)三星Galaxy Note7設備。

      (十)醫用氣態氧氣瓶或空氣瓶(如旅客因病確需在機上使用氧氣瓶,需提前48小時向桂林航空提出申請)。

      (十一)雪崩救援背包。

      (十二)電擊武器。

      (十三)火柴(包括摩擦火柴、安全火柴)。

      (十四)打火機(包括打火機燃料)和鋰電池驅動的打火機。

      (十五)活體動物,但本條件規定的導盲犬和助聽犬等工作犬除外。

      (十六)液體氧氣裝置。

      (十七)槍式電子干粉滅火器。

      (十八)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運輸的物品。

      二、建議不得作為托運行李運輸的物品

      下列需要專人照看的物品,建議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在托運行李中夾帶。對托運行李中放置或夾帶下述物品的遺失和損壞,桂林航空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責任:

      (一)重要文件和資料;

      (二)包括但不限于貨幣、匯票等有價證券;

      (三)珠寶、貴重金屬(金、銀等)及其制品;

      (四)古玩字畫;

      (五)易碎和易損壞物品、易腐物品;

      (六)貴重電子數碼產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種相機、筆記本電腦);

      (七)旅行證件;

      (八)其它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為托運行李或夾入行李內托運的物品,在符合桂林航空關于行李重量、體積限制的情況下,可作為非托運行李,由旅客帶入客艙并自行保管。

      三、限制運輸的物品

      桂林航空對運輸下列物品有嚴格的數量限制和包裝要求,只有在符合桂林航空運輸條件的情況下,并經桂林航空同意,方可接受運輸:

      (一)精密儀器、電器等類物品,應作為貨物托運,如按托運行李運輸,必須有符合桂林航空要求及該類物品應有妥善包裝,并且此類物品的重量不得計算在免費行李額內,按逾重行李費收取運費。

      (二)體育運動用器械,包括體育運動用槍支和彈藥,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持有當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具的槍支運輸許可證,作為托運行李運輸,槍支必須卸下子彈和扣上保險并妥善包裝。

      (三)導盲犬和助聽犬等工作犬。

      (四)外交信袋,機要文件。

      (五)旅客旅行途中使用的電動輪椅。

      (六)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鈍器,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藝品刀、手術刀、剪刀、鐮刀、演出用刀、劍、矛,古董或者作為旅游紀念品的刀、劍以及鋼銼、斧子、短棍、錘子等,不能隨身攜帶,應放入托運行李內運輸。

      (七)干冰、液態物品(包括酒類物品及含有酒精的飲料等)、旅客旅行途中所需的煙具、藥品、化妝品等。液態物品的容積、容量應符合政府當局、桂林航空及機場的限制要求,酒類物品含有酒精的飲料(候機隔離區購買除外)不得隨身攜帶須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八)額定能量值超過100Wh 但不超過160Wh 的鋰電池(電動輪椅使用的鋰電池除外)。

      (九)旅客穿在身上供操作機械肢體用的小型二氧化碳氣瓶;含有碳氫化合物的催化卷發器,每個旅客不能超過一個。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限制運輸的物品。

      四、液態物品

      (一)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辦理交運,其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二)旅客攜帶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帶一件,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 毫升,并應置于獨立袋內,接受開瓶檢查;

      (三)來自境外需在中國境內機場轉乘國內航班的旅客,其攜帶入境的免稅液態物品應置于袋體完好無損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內,并需出示購物憑證,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方可攜帶;

      (四)旅客攜帶的嬰兒奶粉/牛奶/母乳等液態制品(需有嬰兒隨行),糖尿病或其它疾病患者必需的液態藥品(憑醫生處方或者醫院證明,在藥店購買的除外),經安全檢查確認無疑后,可適量隨身攜帶。

      (五)在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酒類物品不得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運行李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屬于危險品的酒類運輸應按照危險品運輸規定辦理。

      五、托運行李的包裝要求

      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并應符合下列條件:

      1、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2、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3、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4、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5、行李包裝內不能用鋸末、谷殼、草屑等作襯墊物;

      6、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7、帶有危險品標記、標簽的包裝件一般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如包裝了行李,必須將該包裝件上的危險品標記、標簽去掉或覆蓋。

      六、非托運行李的適用范圍

      (一)資料箱;

      (二)照相機或望遠鏡;

      (三)外衣或衣袋;

      (四)袖珍書籍或手包;

      (五)可折疊式行李車;

      (六)尿布;嬰兒及兒童類用品;全折疊式嬰兒車;

      (七)閱讀材料;

      (八)雨傘或拐杖;

      (九)筆記本電腦;

      (十)金銀首飾、珠寶、有價票證、證券等。

      七、鋰電池、充電寶及危險品安全須知

      (一)鋰電池攜帶規定

      可攜帶的鋰電池

      可以作為手提行李攜帶含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鋰電池的筆記本電腦、手機、照相機、手表等個人自用便攜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機。

      一般來講,手機的鋰電池額定能量多在3~10Wh;單反照相機鋰電池的能量多在10~20Wh;便攜式攝像機的鋰電池能量多在20-40Wh;筆記本電腦的鋰電池能量為30-100Wh多不等。因此,手機、常用便攜式攝像機、單反照相機以及絕大多數手提電腦等電子設備中的鋰電池通常不會超過100Wh的限制。

      限制攜帶的鋰電池

      經航空公司批準,可以攜帶含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電池不能超過兩個,且不能托運。

      旅客攜帶鋰電池驅動的輪椅或其他類似的代步工具和旅客為醫療用途攜帶的、內含鋰電池的便攜式醫療電子裝置的,必須依照相關規定和要求攜帶并經航空公司批準。

      禁止攜帶的鋰電池

      禁止攜帶或托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

      備用鋰電池的保護措施:

      1、必須采取措施(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膠帶,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料袋或保護盒當中),并且僅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防止設備意外啟動并保護設備不受損壞;

      2、設備必須完全關閉(非睡眠或者休眠模式)。

      (二)充電寶攜帶規定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2、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3、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4、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5、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鋰電池、充電寶上沒有直接標注額定能量Wh(瓦特小時),則鋰電池、充電寶額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進行換算:

      1、如果已知鋰電池、充電寶的標稱電壓(V )和標稱容量(Ah),可以通過計算得到額定能量的數值:

      Wh= V x Ah

      標稱電壓和標稱容量通常標記在鋰電池、充電寶上。

      2、如果鋰電池、充電寶上只標記有毫安時(mAh),可將該數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時(Ah)。

      例如:鋰電池、充電寶標稱電壓為3.7V,標稱容量為760 mAh ,其額定能量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附圖1:攜帶鋰電池乘機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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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圖2:充電寶乘機安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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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圖3:自熱食品安全乘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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